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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条款

团体和公共服务 – 2021年1月1日

根据《旅游法》第R.211-12条的规定,您将在下面找到《旅游法》第R.211-3条至第R.211-11条的再现。

第R.211-3条

在不违反第L.211-7条第三和第四款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旅行或住宿服务的供应或销售都必须提交与本部分规定的条例相匹配的恰当文件。
在出售不伴有与之相关的服务的机票或常规线路的车票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由承运商或根据其责任签发的整个旅程所需的一张或多张交通客票。
若要按需提供交通,必须指明签发客票的承运商的名字和地址。
对同一旅游合同的不同项目单独开发票不能免除此部分条款中所规定的卖方的责任。

第R.211-3-1条

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体现合同前的信息交换或合同条件的规定。
可以在遵循有效性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民事法典》第1369-1至第1369-11条的规定通过电子渠道执行。
应当注明卖方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根据第L.141-3条规定的,注明其工商注册号,或者在必要时,应当注明第R.211-2条第二项中所述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名称、地址及机构注册号。

第R.211-4条

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告知消费者有关价格、日期及其他构成在旅行或住宿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信息,例如:

  • 1°目的地,所使用的交通方式、特点及分类;
  • 2°住宿类别、位置、舒适度及其主要特点、与东道国的法规或惯例相符合的许可及旅游分类;
  • 3°所提供的餐饮服务;
  • 4°当涉及旅游路线时,应提供对行程说明;
  • 5°特别在过境时,应由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欧洲经济区缔约国的国民所完成的行政管理及卫生手续,以及应完成的期限;
  • 6°合同中所包含或必要时通过支付额外费用可获得的参观、游览及其他服务;
  • 7°允许实现旅行或住宿的旅行团的最少或最多人数;以及实现某一旅行或住宿是否有最低旅行人数要求;若旅行或住宿被取消,提前通知消费者的最后期限;该期限至少要提早出发日期21天;
  • 8°签署合同后,需要预付的金额或百分比,以及余额支付的时间安排;
  • 9°遵照第R.211-8条,合同预先规定的价格修改条款;
  • 10°具有合同性质的取消条件;
  • 11°第R.211-9条、第R.211-10条和第R.211-11条所规定的合同取消条件;
  • 12°关于签署能覆盖某些合同取消情况产生的后果的可选性保险合同,或者覆盖某些特殊风险的辅助合同(尤其是发生事故或生病时的遣返费用)的信息;
  • 13°根据第R.211-15条至第R.211-18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包含航空运输服务,需提供各航段的信息。

第R.211-5条

向消费者提供预先信息是卖方的义务,除非卖方明确保留修改某些条款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明确指出这种修改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以及在哪些条款上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前将对预先信息所做的修改告知消费者。

第R.211-6条

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授予买方,并由双方签字。
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时,应遵守《民事法典》第1369-1条至第1369-11条的规定。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 1°卖方,担保人和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组织者的姓名和地址;
  • 2°旅行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地,如果中途停留,相关时期及日期;
  • 3°所用交通工具的方式,特点和类别,出发和返回的日期和地点;
  • 4°根据东道国的规定或习俗,住宿的类型、位置、舒适程度及其主要特征和旅游分类;
  • 5°所提供的餐饮服务;
  • 6°当涉及旅游路线时,应提供对行程说明;
  • 7°旅行或住宿总价中包含的参观、游览或其他服务;
  • 8°已开具发票的服务总价,以及根据第R.211-8条的规定,对该发票进行任何可能的修改的说明规定;
  • 9°必要时,注明属于某些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税费,例如:在港口或机场的起落费、进出港费或上船费和酒店住宿税(当这些税费未包含在所提供的服务价格中时);
  • 10°支付时间安排及支付方式;买方进行的最后支付额不得少于旅行或住宿价格的30%,且必须在获得能够实现旅行或住宿的文件时履行;
  • 11°买方要求且卖方接受的特别条件;
  • 12°在卖方未执行或未恰当执行合同时,买方可以进行投诉的方法。必须尽快通过各种能够使用的方式进行投诉并获得卖方回执,且必要时,由旅行的组织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进行书面签字;
  • 13°如将行程或住宿的实现与参加者的最少人数挂钩,在卖方取消行程或住宿的情况下,则提前通知买方的最后期限应符合第R.211-4条第7°点的规定;
  • 14°具有合同性质的取消条件;
  • 15°第R.211-9条、第R.211-10条和第R.211-11条所规定的合同取消条件;
  • 16°保险合同中涵盖的风险和担保金额的详情,涵盖卖方职业责任的后果;
  • 17°关于涵盖了某些买方同意的取消所带来的后果的保险合同的说明(保单编号和保险人的姓名),以及涵盖某些特殊风险的辅助合同,尤其是在出现事故或疾病时的遣返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给买方一份文件,至少说明所涵盖的风险和所排除的风险;
  • 18°买方出让合同时,应通知卖方的最后期限;
  • 19°卖方承诺在买方预计出发日期至少十天之前向买方提供以下信息:
  • a) 卖方当地代表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或者(若没有)能够在消费者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的本地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若没有)能够与卖方进行紧急联络的电话号码;
  • b) 若未成年人出国旅行或住宿,提供一个能够与儿童或负责人在其住宿所在地建立直接联系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 20°在不遵守第R.211-4条第13°点规定的卖方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无需支付罚款的合同终止条款和退款条款;
  • 21°卖方有义务在旅行或住宿之前,在适当的时间,向买方提供出发和到达的时间。

第R.211-7条

买方可以向一名受让人出让其合同,只要合同还未产生任何效果,受让人应满足与买方相同的条件,以实现旅行或住宿。
除非条款对出让人更为有利,否则出让人必须通过各种能够获得回执的方式,最晚在出发旅行前七天告知卖方其出让决定。
若旅行牵涉到海上旅行,则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
在任何情况下,该出让都无需获得卖方的事先授权。

第R.211-8条

若合同包含明确的根据第L.211-12条规定的限度进行价格修改的权利,则必须说明明确的计算方式(降价及抬价);价格差异,尤其是交通费及所属的税费;能够对旅行或住宿价格产生影响的货币;被更改的价格部分;在订立合同中的价格时用作参考的货币市价。

第R.211-9条

买方出发前,若卖方不得不对合同中的某个主要部分进行修改(如,价格明显上涨),以及卖方未能正确理解第R.211-4条第13°点所提及的通知义务,买方可以无偏见地要求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得到卖方的通知后,必须尽一切可能获得回执:
– 要么取消合同并立即获得无罚金的全额退款;
– 要么接受修改或卖方提议的替代旅行;双方因此签署合同附加条款说明产生的修改;任何费用的减少都将从买方应支付的余额中扣除,若买方已完成的支付额超过了经修改的服务价格,则必须在买方出行前返还超出部分。

第R.211-10条

若出现第L.211-14条所预见到的情况,卖方在买方出行前取消了旅行或住宿,则必须通过能够获得回执的方式通知买方;买方可以无偏见地要求对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从卖方获得全额无罚金的退款;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收到一笔数额至少与其若在此日期取消合同所应支付的罚金相等的赔偿金。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中的规定不会阻碍达成旨在让买方接受卖方提议的替代旅行或住宿的友好合同。

第R.211-11条

买方出行后,若卖方无法提供合同中所预计的主要服务部分且该部分占据买方已支付额中的重要部分,那么卖方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要么提议能替代所规定服务的服务,必要时承担所有额外费用。若买方接受了质量低下的服务,卖方应在买方返回时赔偿差价;
– 要么,若卖方不能提供替代服务或买方因正当理由拒绝卖方提议的替代服务,则必须向买方提供车票以确保其能够返回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必须符合与前往出发地或前往双方同意的另一个地点相等的条件。
本条款中的规定适用于未遵循第R.211-4条第13°点中所规定义务的情况。

财务担保:
APST, 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

职业责任法人:
ETHIAS/ PNAS, 159 rue du Faubourg Poissonnière, 75009 PARIS

跨市镇TVA号码:
FR 43 82493201600044